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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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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2020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会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院校录取、招办监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安全、有序、规范实施。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区、市、行委)招委会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线考生档案复查,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

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第五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高校在青招生计划,分科类、分批次进行分析测算,拟定划线方案,提交省招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在青招生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青招生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及其说明,并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编印《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排和我省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第三章高校招生章程

第九条在青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

(http://gaokao.chsi.com.cn)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首页专题专栏内设有专门链接)。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十一条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公布,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对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未经省招办允许,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乱登乱发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中介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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