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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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及以我校为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三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一般由办学单位(包括校外网络学习中心、校外函授站及吉林大学自学考试主考学院,以下简称办学单位)集中在3月和9月提出学位申报;继续教育学院初审时间为4-5月和10-11月,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网络教育学位审议专家组及学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资格评议,终审时间为6月和12月,学位证书制作时间分别为7月和1月,下发至各办学单位时间为10月和4月,具体时间以当批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通知为准。
第二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证签发一年之内),符合下列规定及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本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或80分以上,含80分),毕业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三)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全国公共课程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除英语专业外,非艺术类专业)或《大学英语C》(艺术类专业),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统考免考生因无具体成绩记录,免试结论不能直接用于申请学位,如欲申请学位,须另行参加考试或提供满足申请学位条件的成绩证明;
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英语(二)》(英语专业考第二外语)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3.参加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4.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
5.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简称CET6)笔试成绩400分以上(含400分);
6.参加吉林省高校联盟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7.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日语等级n3以上(含n3)考试,成绩合格;
8.入学前已获得全日制学士学位证书或吉林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上述各类外语考试,学生须自行按考试组织部门要求进行报考,申请学位时须提供成绩真实有效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上述各类考试,除成绩单上有明确标注的成绩有效期外,无明确标注有效期的,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有效时间均为四年,自通过考试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申请成人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相关办学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办学单位须按要求将以上材料审核、汇总以保证信息正确性并对此负责。办学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过的所有符合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学生的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要求,对申请者的条件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成人函授,业余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数据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数据提交网络教育学位审议专家组评定。
(三)审批。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网络教育学位审议专家组审核评定,将符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授予和备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符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者,按照所学专业学科门类,授予吉林大学对应学科成人学士学位,相关数据及时报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或吉林大学档案馆开具的学位证明为凭。
第九条在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严格资格审查和过程管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学位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者,追究其工作责任。对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获得学士学位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