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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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髙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以下简称“成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高等敎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绩信息记录考生参加高等敎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有关成绩数据等内容,是考生考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个人学习账号及考试课程、成绩(或课程考试评价报告)、成绩取得方式、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主要信息。
第三条成绩信息管理遵循“制度完善、管理严格、操作规范、安全准确"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迫究制。
第四条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全面负责全省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领导与监督成绩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备案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回溯机制和回避制度,并保证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相对稳定。
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有关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相关成绩信息的管理工作,对成绩信息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并选派政治和业务双过硬的同志承担管理工作。
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负责考生免考课程初审工作,保管我省2002年以前未办理毕业证书考生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红色合格证)档案(试卷),成绩通过“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导入。
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论文答辩(设计)和本校考生过程性考核课程成绩信息的釆集、管理、上报等工作,在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成绩及时导入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第五条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由甘肃省敎育考试院负责,制定严谨、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和严明的工作纪律,构建完备的质量检查机制,由院监察部门监督参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负责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工作人员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资格审查,经保密、纪律和操作等方面培训合格,备案并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成绩信息的釆集和处理在专属工作场所进行,试卷扫描、网上评卷及成绩釆集和处理均须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工作期间三人以上同时在场,全程录像。采集和处理成绩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与外网实行物理隔离,所用计算机系统不得安装无关软件,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成绩数据信息的釆集严格按照《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釆集流程》(见附件)进行,建立核对机制,采集结果经成绩釆集部门与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将其永久记入考籍档案。
第三章成绩信息的使用和变更
第九条成绩信息的使用以省敎育考试院考籍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中保存的数据信息为准,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和使用成绩信息。
第十条成绩信息中可公开的部分,校验无误经审批后,向考生个人、各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及高校继续敖育管理部门等公布,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成绩信息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上的使用,必须由网站技术人员釆取多重安全及防篡改措施,确保其与信息管理平台内数据一致。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人擅自对考籍档案中的成绩信息进行添加、删除、修改等直接操作。考生对考籍档案中已有成绩信息确需进行变更(取消和修改),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考籍所在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商校继续敎育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查无误后出具公函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实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及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成绩管理人员登录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操作,相关材料存档长期备查。
第十三条在考试信息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损坏、丢失考生试卷(答题卡)、或篡改考试成绩、或降低(提高)评定标准造成成绩评定明显不公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成绩信息的保存和审计
第十四条强化软件和硬件的防护技术,确保用于保存成绩信息的计算机及网络环境的安全。除规定釆集和处理时间外,成绩信息必须始终保持在数据不可修改的安全存储状态下。强化权限管理,数据库用户密码实行省教育考试院职能部门负责人、考籍管理负责人、成绩信息管理责任人三人分段掌管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管理和技术手段并用。加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成绩信息的日常管理。定期对成绩信息进行审计,建立包括第三方数据库审计系统在内的审核机制,对成绩信息实行有效监控,严防成绩信息被非法篡改。
第十六条成绩信息采集应建立定时备份及信息变更前后的适时备份工作制度,整个业务流程须有完整的计算机系统日志记录,确保成绩备份数据的安全和可恢复。成绩信息的纸介质登记、审核手续须齐全,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备查。成绩备份由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实施,并交监察部门备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信息转交相关部门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釆集流程
一、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
当次考试成绩信息采集工作結束后,采集结果经扫描公司负责人、自考处审核无误,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签字备查(院监察部门、自考处处室负责人和考籍部门各一份),由成绩信息管理人员登录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成绩归档入库。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成绩。
2002年以前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红色合格证),在考生办理毕业申请时,由原考籍所在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课程合格证(红色)查验留存试卷,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成绩,经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确认入库。
二、免考课程成绩
按照《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工作细则》规定,由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成绩,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计划部门审核、处室负责人签字,考籍部门归档入库,同时留存纸质材料。
三、转入课程成绩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敎育考试院自考处考籍部门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考业务。转考经办人核对考生转入课程信息(考生签字)、审核人审核签字后进行成绩归档入库,同时留存纸质材料。
四、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成绩
按照《关于调整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主考学校继续散育学院将考核数据(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版)签字盖章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考籍部门审核备案后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归档成绩,同时留存纸质材料。
五、顶替自考课程的资格证书成绩
涉及资格证书合格成绩顶替自考课程的考生成绩,在毕业申请时由考籍所在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核查,信息无误后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成绩;顶替自考课程实践性环节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合格成绩,根据社考处转来的成绩信息,经院主管领导、社考处及自考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自考处考籍部门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入库。
六、应用型专业过程性考核成绩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过程性考核课程管理的通知》规定,高校过程性考核结束后,教学管理人员于每年6月、12月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校考课成绩,成绩册由院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贵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考籍部门;考核材料(课程试卷等)按考生准考证号从小到大排序,按专业建档留存备查。高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参照普通全日制教学档案的管理制度办法,建立未毕业考生过程性考核课程成绩档案,指派专人负责档案分类整理及保管工作。2013年以前未毕业的考生,留存过程性考核课程成绩册;2013年(包括2013年)以后未毕业的考生,留存过程性考核成绩册并建立健全过程性考核档案材料以备查。
七、“专接本”考生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
按照《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填写《甘肃省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登记表》等资料,高职高专院校在每次全省统考前30日内将考生过程性考核成绩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录入,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生成《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单》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考籍部门汇总确认,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成绩管理人员将考生过程性考核成绩、统考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合并成为该门课程最终成绩。
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只能上报一次,由高职高专院校在成绩上报前统一组织。课程成绩合成后不及格的,只允许参加统考的补考。合成后的成绩低于统考成绩者,以统考成绩为准。
八、衔接课程成绩
设立“专接本”工作项目的高职高专院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录入考生衔接课程成绩打印成册,本校教务部门签字并盖章,报主考学校确认审核盖章,然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考籍部门,缴费成功后,考籍部门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入库成绩,同时留存相关纸质材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