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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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修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3.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主干课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补考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含三门,缓考除外),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4.参加国家、省市或有关考试机构的考试。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达合格60分及其以上;
(2)全国公共英语笔试考试,成绩达三级60分及其以上;
(3)外省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考试,成绩达考试省市规定的合格标准;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80分及其以上。
5.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成绩达到良及以上者。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表现上有严重错误,经教育不改者;
2.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3.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4.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者;
5.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继续教育中心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