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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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条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公共基础课程为:高等数学(专),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物流数学,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经济应用数学,线性代数,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财经应用文写作,英语(一),物流英语,英语(二),艺术专业英语,农业科技英语(二),日语(一),日语(二),俄语(一),俄语(二),第二外语(德语),第二外语(法语),第二外语(韩语),西班牙语等。
第三条各类高等院校和髙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学分数参照普通髙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授课总时数计算,一般为18学时折合1学分,下同)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四条各类髙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还可免考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对应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或公共基础课程。即:
1.哲学类(0101)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
2.历史学类(0601)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
3.数学类(0701)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专)、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物流数学、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经济应用数学、线性代数课程。
4.物理类(0702)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
5.汉语言文学类(05011)、秘书类(05012)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6.外国语言文学类(0502)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物流英语、英语(二)、艺术专业英语、农业科技英语(二)、日语(一),日语(二),俄语(一),俄语(二),第二外语(德语),第二外语(法语),第二外语(韩语)、西班牙语。
7.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08064)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八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其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髙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髙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
第九条获得商务英语证书(BEC)考试1级C等(免口试)或初级及以上级别的考生,可以免考中英合作金融管理和商务管理专业专科中的“商务英语”课程。获得商务英语证书(BEC)A2级证书的考生不能免考“商务英语”课程。
第十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取得二级及其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物流英语课程;取得三级及其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髙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艺术专业英语、农业科技英语(二)课程。
第十一条自学考试中英合作金融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免考金融管理专业本科中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和“高级财务会计”两门课程;自学考试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免考商务管理专业本科中的“市场营销策划”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两门课程。
第十二条各类高等院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第十三条申请免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在规定的报考时间内,考生登录招考资讯网站(www.zhaokao.net)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流程参见“申请免考课程操作流程”)。网上申请后须到区县考办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未提交免考材料视为本次免考申请无效,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办相关课程免考文件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髙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