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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经学院 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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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经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高职大规模扩招要求,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我省扩招工作任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职成〔2019〕14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面向退役军人、在岗职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及其他群体生源等高职扩招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宁波财经学院

第四条学校代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

第五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第六条办学地点: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象山校区(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新城)。

第七条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创办于2001年,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学校占地面积约1700亩,分为三个校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万人。

学校注重打造服务区域新经济发展的财经学科特色,现有38个本科专业和3个专科专业,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小企业中高端技术、管理岗位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现有省一流学科4个,市重点学科5个,省重点专业、优势专业和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共11个,市品牌、特色、优势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共8个;学校历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在96%以上,毕业生创业率在全省本科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创业学院被列为"浙江省普通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

第八条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2019年学校设置高职扩招招生专业3个,总计划100人,详见下表: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年)

计划

学费(元/学年)

招生对象

01

戏剧影视表演

3

30

13800

退役军人、在岗职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及其他群体生源

02

播音与主持

3

30

13800

03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3

40

13800

第九条培养方式:学校将创新教学组织和考核评价,针对高职扩招生源特点,采取灵活多元的培养模式。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制定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教学方式等。修业年限3年,弹性学制可延长至6年。

第十条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电子注册的宁波财经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助学保障:奖贷助等政策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章报名办法

第十二条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处分记录;

2.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者;

3.身体健康,能完成专业学习者;

4.2019年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未被任何高校录取的考生。

第十三条报名方式和信息确认

1.报名方式:报名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于2019年10月8-31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平台(www.zjzs.net)进行网上报名。志愿填报与网上报名同步进行,每个考生可填报2个学校志愿和服从学校调剂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2.信息确认: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在11月2日上午8:00-12:00,到我校(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确认报考专业,缴纳考试费140元/人,同时领取和准考证。逾期未确认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测试和录取

第十四条测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9年11月2日13:00

地点: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

第十五条测试内容和方式

测试内容:职业适应性测试,包含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测试方式:单独面试,满分100分。

第十六条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根据其在我校的测试总分,从高到低顺序,按招生计划数100%确定录取名单,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如成绩相同,一并录取。

若我校一志愿录取后,计划仍未完成,二志愿及服从调剂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承认其一志愿学校的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测试,以总分100分进行折算,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对有违法记录处分和明显不良作风影响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幼儿园在职教师等高职扩招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将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8044810。

第二十条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学校网址:http://www.nb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nbufe.edu.cn/zsb

咨询电话:0574-88052238、0574-88052239

招生官微:nbdhyzsb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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