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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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2019年高职百万扩招的招生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录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431)
第三条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VocationalCollegeofSpecialEducation
第四条主校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
第五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颁发证书学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19年面向具有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力以上的人员(包括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四类人员)安排高职招生计划50人,具体计划数、招生对象与收费标准等情况详见下表。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学费 备注 康复治疗技术(推拿) 50人 免学费 持视力残疾证,且生活可以自理
第五章高考报名条件及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处分记录。
2.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3.2019年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未被任何高校录取的考生。
4.身体要求:各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报名时间: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19年10月8-31日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报名系统(www.zjzs.net),认真阅读报名要求,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录入报名信息后,一并填报志愿信息。
第六章现场确认
第十四条考生于2019年11月8日13:00-16:00到学校进行现场确认,交验报名材料,领取准考证。未经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参加考试,考生所交材料恕不退还。
现场确认需交验材料:
1.报名表(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报名系统中进行打印);
2.本人视力残疾证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3.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4.高中毕业证书原件(高中毕业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之前)或同等学力证明。
第七章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测试时间:2019年11月9日9:00-16:00。
第十六条测试形式:考生需参加《操作技能》测试(满分100分),重点考核考生的手法协调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七条测试评分:考试包含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单项考核占50分:每个单项手法为10分,共五个单项手法;综合考核占50分:手法在不同部位的应用占36分,力度8分,礼仪及其他6分。
第八章录取
第十八条在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实际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时如总分相同,按综合考核得分、单项考核得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九章学习形式及培养方式
第二十条学制一般为三年制,最长可延至五年。培养方式采取多元模式,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
第十章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高职扩招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检查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1-86462137。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章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699457286452702
招生咨询QQ:1785468488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
邮政编码:310023
学校网址:www.zcse.edu.cn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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