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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医科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研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保证复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谨、高效,提高研究生招生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复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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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保证复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谨、高效,提高研究生招生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原则

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是在初试合格的基础上,对考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作进一步较为全面的考察,旨在弥补初试考察方式较为单一的缺陷,通过复试选拔出真正高素质、综合能力强、具备一定科研能力和临床技能、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因此,复试工作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二、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将保证质量放在复试工作首位,探索建立不拘一格选拔优秀拔尖创新人才的机制。

(二)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同时统筹兼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

(三)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要强化复试小组在复试中的责任,要着力开展对研究生导师的培训工作,提高选拔评价能力,全面提高复试工作质量。

(四)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树立为考生服务的思想,满足考生的合理要求。

(六)具体要求

1.参加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凡符合国家基本复试要求,并达到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2.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须进行差额复试。

3.关于导师招生指标的安排:

(1)七年制转入硕士阶段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单独考试考生不占导师招生指标;

(2)临床院系凡招收两个及两个以上研究生的导师,必须至少招收一名专业学位研究生;

(3)新导师只能招收一名研究生,老导师可以招收两名研究生;

(4)2010年1月1日至今,发表了以重庆医科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的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5.0的导师,可增招一名研究生;

(5)作为负责人承担有在研国家级重大课题(国家重大专项、973、863、国家自科重点项目)的导师,可再增招一名研究生(子课题不计算在内)。

由于大多数院系招生导师数大于招生计划,各院系须制定导师招生规则及先后招生顺序,鼓励招生计划向培养质量高、责任心强、科研项目及经费充足、临床水平高的导师倾斜。

三、复试录取工作基本程序

(一)学校按教育部下达的我校当年招生规模及当年的初试成绩,在国家基本复试要求基础上,确定我校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线。

(二)根据学校复试分数线确定复试考生名单,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须进行差额复试。

(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交验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籍学历认证报告、本科成绩单、政审表,应届本科毕业生要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入学时交验)及在学证明。

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须与定向培养单位解除合同并提供由所属卫生局出具的解约证明方可参加复试,否则一经发现,无论复试录取进行到何种阶段,一律取消复试录取资格。

(四)各学科专业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按照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复试。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五)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以及学校的招生政策对各学科专业的复试结果进行审核,合格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汇总拟录取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考生相关信息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相关要求上传教育部招生信息公示平台。

(七)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拟录取名单。

(八)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审核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复试形式、内容及要求

(一)复试形式

1.笔试:综合知识测试(包括外语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外语主要考察考生综合运用外语能力、阅读分析能力、理解相关专业外语文献能力、掌握相关专业外语词汇程度等;专业知识主要是在初试基础上考察考生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程度。综合知识测试难易程度应以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能够取得良好成绩(试卷总分×80%)进行掌握。综合知识测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所有考生的笔试均由各复试院系组织。

2.面试:主要对考生的仪表举止、外语听说水平、知识结构、科研及临床技能(包括创新性思维与能力、科学研究思维或临床实践技能)、分析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等综合能力进行考核。

各院系在学校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本院系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院系上线考生的复试工作。各院系成立复试专家小组,复试专家小组按二级学科组建(内科学、外科学可按三级学科组建),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应由考生报考导师在内的3--5名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或硕士生导师组成。各复试小组应根据学科的特点,确定面试内容、形式及命题。面试成绩的评定采取复试专家小组集体评分。

每生面试时间一般应为5-10分钟,各复试小组对同一学科专业的复试内容、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面试主要内容应包括:①考生中英文自我介绍,时间不超过3分钟,考察考生中英文口头表达能力,要求考生表达准确清晰流利;②面试专家使用英文与考生进行简单交流,考察考生英文听说能力,要求考生能够听懂常见的对话内容,能够较流畅地使用英文进行日常话题和相关专业知识交流;③面试专家提问,提问内容应涵盖考生本科阶段学习基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考生社会实践活动能力、考生创造性思维能力、思想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状况、人文素养等内容;④考生言谈举止及行为礼仪,考察考生思维是否敏捷,谈吐是否得体,是否具备基本的日常行为礼仪;⑤考生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及学业规划、人生规划;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

3.临床技能测试(OSCE):仅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不含临床检验诊断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护理学专业学位,主要考察考生的临床操作技能,具体考试安排由相关院系组织。具体办法见《重庆医科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临床技能测试办法》。

(二)复试内容

复试应覆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思考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程度,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诚信记录;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复试结束前完成);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科研、临床能力考核:对拟录取为学术学位的考生须加强科研思维及能力考核,对拟录取为专业学位的考生须加强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三)复试要求

各院系须通过展板、网络等形式将本院系具体复试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复试现场须有明显标识,在复试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以及秩序维护等工作,保证复试过程平稳有序。复试专家在复试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抽烟、闲聊,确保复试工作风清气爽。复试过程应有纪检部门参加,对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复试过程须全程录像,录像资料由各院系收集并上交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保存录像资料一年备查。

(四)单考生、同等学力考生须加强复试。对同等学力的考生须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试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进入导师复试阶段。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五)考生应在复试期间按我校相关要求完成体检和心理测试。体检要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凡体检结果属于教育部文件规定的不适宜相关专业录取的考生,将不予录取。考生的心理测试结果将提供给相关院系及导师,作为复试录取的重要参考,由院系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录取。

五、录取

(一)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诚信记录存在问题、考试违纪舞弊、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三)考生是否录取应以综合成绩(总成绩)为依据,总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包括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且各占总成绩权重的50%。各院系在二级学科(内科学、外科学可按三级学科)范围内将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临床类专业学位考生总成绩包括4部分:

1.初试成绩:50%;

2.综合知识测试:10%;

3.临床技能测试(OSCE):20%;

4.面试:20%。

其他考生总成绩包括3部分:

1.初试成绩:50%;

2.综合知识测试:25%;

3.面试:25%。

六、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一)学校纪委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如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有疑问,考生可通过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学校纪委进行申诉。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3-68485540;

重庆医科大学纪委办公室电话:023-68486606。

(二)各院系要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拟录取的考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组织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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