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师范大学考研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以及2015年重庆市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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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以及2015年重庆市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监督有力,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凡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成绩进行量化考核,复试合格达到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使用完毕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必须确保命题、印卷、阅卷、统分等环节的安全保密。
(七)复试比例(本专业参加复试人数与招生规模之比)原则上应不低于1.2:1。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为加强对复试及录取工作各个环节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周泽扬任组长,分管校长董景荣为副组长,研究生院、纪委、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各研究生招生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学院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学院复试工作实施办法,经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对复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指导复试小组进行复试考核工作。
3.汇总学院拟录取名单并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三)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成员至少5人,其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人。每个复试小组配备至少1名记录员。
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职责:
1.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复试标准、复试方法及复试命题管理办法,建立复试试题库。
2.对本学科专业考生实施综合情况面试、笔试及其他复试工作;
3.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
4.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进行疏导,维护学校工作秩序。
三、复试内容及形式
(一)复试内容包括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英语综合能力测试;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二)复试工作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具体内容采取以下不同的形式:
1.英语综合能力测试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测试方式主要以问答、对话交流的形式,测试时间每生不少于5分钟,成绩满分为20分,考生得分取整数。
2.专业课测试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各招生学院实施。专业课测试共1科,闭卷方式,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考生得分取整数。试题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要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科目与《重庆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内容》公布的相同。
3.同等学力加试
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各招生学院实施。同等学力加试共2科,闭卷方式,每科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考生得分取整数。试题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要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科目与《重庆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内容》公布的相同。
4.面试
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对基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素质及潜质,复试组应注意把握面试时询问的广度和深度,做到泛问与追问相结合,多层次、多角度地考察考生。具体要求:
(1)每生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预先制作一定数量复试题目,然后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各位考生具体复试内容。
(3)对每位考生的作答进行现场记录,记录在《重庆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记录表》(以下简称《复试记录表》)中的指定位置。
(4)面试满分为100分,考生得分取整数。
(5)面试结束后,在《复试记录表》中给出拟录取意见。
四、其他复试(复查)内容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参加复试考生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考生身份
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准考证》上的照片一致。
(二)毕业证书及学生证
对参加复试的非应届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的学生证原件进行严格审查。如对原件有疑问,需考生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出具的学历或学籍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三)档案材料
向已确定拟录取考生的档案管理部门调取其人事档案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业务情况,档案审查合格后方能正式录取。
(四)身体状况
统一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在校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教育部有关招生体检规定执行。
五、调剂复试
需调剂转入考生的专业必须是我校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校内调剂优先进行。
(一)参加调剂考生的基本条件为: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原则上应有数学。
(二)校外调剂复试名单的确定:所有校外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并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发出复试通知,以是否在该系统确认接受我校调剂复试通知为依据。
(三)调剂生复试内容、要求与第一志愿考生一致。
六、关于破格复试和加分项目
(一)破格复试。学校原则上不搞破格复试。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的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破格的分数幅度原则上应以5分为限,且不破总分,只破单科。
(二)加分项目。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享受加分项目的考生须在复试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拟录取
(一)考试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按百分制折算后)×50%+(复试总成绩÷2)×50%(复试权重),其中:
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英语综合能力测试成绩
(二)拟录取原则:
1.按复试批次先后拟录取;
2.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拟录取;
3.以考试总成绩排序,根据招生规模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
(三)以下情形不予拟录取:
1.笔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予拟录取;
2.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予拟录取;
3.英语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低于12分(不含12分)者不予拟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任何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合格,不予拟录取;
5.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拟录取;
6.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考试违纪舞弊、替考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拟录取。
八、复试的监督、复议及其他
(一)加强对复试拟录取工作的监督:
1.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成立由研究生院、纪委、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组,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组将对各复试现场进行巡视,全面、有效地监督复试工作过程,对复试工作不规范的方面及时给予纠正。
2.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复试小组组长要对本复试小组的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对本学院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
3.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当年复试和录取相关的工作。
4.实行信息公布制度。校研招办将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拟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实行复议制度。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3个工作日内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电话:023—65910997,邮箱:yjsc@cqnu.edu.cn),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查实、审核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责成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第二次复试,第一次复试成绩作废。
(三)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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