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案例分析题(汇总)
2021年10月自考备考已经开始,自考历年真题对考生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资料,考前每道真题至少要做1-2遍才会事半功倍。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案例分析题,一起来试试吧!
1、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一直有经济往来。2020年1月2日两人签订了200套桌椅的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买卖合同公证“鉴于两人过去的友好往来,合同中并未明确解决糾纷的途径。张某按合同约定于2月2日交付了 200套桌椅,但是李某退迟不支付货款。张某认为经过公证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便向出证的公证机构主张强制执行。
问题:(1)张某的观点与行为存在哪些错误?(2)张某此时是否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该买卖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为什么?
答案:(1)张某存在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错误地认为该合同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1分)在该债权文书中并未载明李某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 执行的承诺,因此并不存在强制执行效力;(2分)二是错误地向公证机构主张强制执行。(1分)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分)
(2)可以。(1分)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没有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应当受理。(3分)
2、案例二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张某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甲公司的代理人。在与委托人的交谈过程中,张某知悉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时隔数月,在与几个朋友闲聊时,张某为炫耀自己见多识广,泄露了从委托人处了解到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张某朋友又进一步大肆传播, 使甲公司因此受到了损害。
问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案:张某作为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知悉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并泄露给他人,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违反了《律师法》第38条规定。(2分)《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 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2分) 根据《律师法》第48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1分)泄露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 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2分)
3、案例三某省会城市,王某与李某斗殴,李某和其子李小某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到市中心的天成律师事务所咨询,该所的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该所赵律师声称自己对此案胸有成竹,向李某承诺如果让他担任其辩护人,一定可以轻判。于是李某聘请赵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后天成律师事务所与李某商定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李某同意,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开庭当日,因赵律师另有一重大案件需要办理,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
问题:赵律师和天成律师事务所违反了哪些律师执业纪律?
答案:(1)违反不得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的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诉讼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但在县级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 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2分)本案发生在某省会城市,不可能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因此天成事务所的赵律师和钱律师不能分别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和王某的代理人。 (2分)
(2)违反不得进行虚假承诺的规定。在案件判决之前,律师不应当为了招揽业务,许诺案件判决结果。(2分)
(3)违反风险代理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本案是刑事自 诉案件,按诉讼结果收律师费违反了法律规定。(2分)
(4)违反律师执业条件的规定。实习律师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不得出庭辩护。(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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